近来,达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了原告秦某诉与其同住一单元的其他12户居民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子12件。
据了解,原告秦某与12位被告寓居于同一单元,原告寓居于该单元最顶层,因楼顶年久失修导致漏水。力所不及9月份,原告秦某找修东西的人对楼顶做防水修理,并付出修理费8500元。后因同单元部分业主不同意分摊修理费用而产生纠纷,原告将同单元的12户业主告上法庭,要求每户承当修理费567元。
案子担任法官通过实地调查、造访,并屡次向业主辨法析理,终究以每户承当500元修理费而洽谈处理。
“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运用、收益和处置的接壤。业主行使接壤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”。
“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接壤,承当职责;不得以抛弃接壤不履行职责”。
依照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根本规矩,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归于整体区别所有权人共有。因而对楼顶等公共部位因天然原因损坏做修理,整体业主均有职责分管修理费用。假如公共部位因不正确运用等非正常问题导致损坏,则业主能要求过错方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。